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