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