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为动物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犬、猫等动物的管理和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