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化学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及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清运。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