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统一处理,收集点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在巷道、河涌、河堤、河滩、池塘、沟渠倾倒或堆放垃圾和余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