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或者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处以应缴绿化补偿费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