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