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经依法批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实施。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影响城市绿化的,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因生产、建设、交通事故造成树木、绿地及其绿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