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迁移、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修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