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绿地率要求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当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标准及其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