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第164条有效(《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7年11月6日第163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