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第163条有效(《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07年11月6日回到全文第1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