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效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