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效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