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