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裁定不予执行;(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回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决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后,双方当事人议价确定参考价或者协商不再对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