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已修改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12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