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修改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12月1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