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已废止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7月2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