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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已废止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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