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及支持等工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涉毒人员的动态管理,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所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以及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教育、商务、旅游文化、广播电视、邮政管理、应急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民航、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的有关工作。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