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成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戒毒人员所在单位代表和禁毒志愿者等组成,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