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戒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戒毒人员的家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