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三日内按照规定申请复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