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公安机关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或者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予以查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