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和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以及旅馆、会所、茶艺馆、咖啡厅、酒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