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