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生产者伪造、冒用、转让、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