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