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的机场、港口、车站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负责对进出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应当阻止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定农产品进出省。

机场、港口、车站等单位应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实施检查提供工作场所等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