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