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禁止伪造、冒用、转让、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