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