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销售时应当附具合格证明,并标注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