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