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