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