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停止养老院、福利院组织的户外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九)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冲洗频次;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