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停止养老院、福利院组织的户外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九)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冲洗频次;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