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