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