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重点区域和城市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参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有关规定,划定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重点区域实行区域统筹、综合规划和联合防治制度。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其他非重点区域执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