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编制并动态更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