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