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滥用化肥;

(四)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六)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十)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十一)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残油、废油以及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十二)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转运、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十三)设置生活垃圾堆放、转运和填埋场所;

(十四)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十五)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十六)炸鱼、毒鱼、电鱼;

(十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八)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十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确需驶入的,应当在驶入该区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指定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