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单一水源供水城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并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相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保障可以及时启用。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