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