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部门,指各级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

(二)政务数据,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三)社会数据,指政务部门以外的其他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活动产生、获取或者积累的各类信息资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