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并向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