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大数据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聚集区建设,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融合工程、大数据城市治理融合工程、大数据民生保障融合工程、大数据业态布局融合工程等信息化系统建设,为社会提供大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