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四章 开发应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大数据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聚集区建设,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融合工程、大数据城市治理融合工程、大数据民生保障融合工程、大数据业态布局融合工程等信息化系统建设,为社会提供大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