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