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推动老旧小区开展物业管理,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